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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3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被告贾亚辉、初牧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贾亚辉,初牧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344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号。机构代码:87500501-5。法定代表人张秀山,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白鹤,该公司职工。被告贾亚辉,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初牧谣,女,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贾亚辉之妻。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被告贾亚辉、初牧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孙宽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殷刚、人民陪审员刘伯祥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白鹤、被告贾亚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中国银行诉称:2015年1月24日,中国银行白云支行与被告贾亚辉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约定被告贾亚辉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别克轿车一辆,申请专项付款额度为192000元,期数为36个月。另,被告贾亚辉自愿以本人所购车辆全部权益抵押给抵押权人中国银行白云支行,并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合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并保证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等。现被告贾亚辉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被告初牧谣系贾亚辉之妻,是抵押物的共有人。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息、违约金共计194765.64元。判令原告对抵押物豫N2F5**号别克牌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辩称:按揭贷款买车是事实。因出现意外情况,现在无力分期偿还贷款。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有能力偿还原告的借款。原、被告双方对本院归纳的焦点均无异议和补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借款事实。2、贷款借据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该贷款。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2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证据核对后认为,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2均无异议,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1月24日,原告中国银行白云支行与被告贾亚辉签订了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约定被告贾亚辉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别克轿车一辆,申请专向分期付款额度为192000元,期数为36个月。约定年利率为7.8%,按月结息,并约定罚息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同时,被告贾亚辉与中国银行白云支行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合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以其所购车辆全部权益抵押。被告贾亚辉、初牧谣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函。原告依合同向被告支付了贷款192000元。现被告贾亚辉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双方形成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车合同及抵押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购车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未如期偿还欠款产生纠纷,系被告完全违约,其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息、违约金及要求对原告抵押的豫N2F5**号别克牌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亚辉、初牧谣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194765.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对豫N2F5**号别克牌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诉讼保全费1500元,由被告贾亚辉、初牧谣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宽江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刘伯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栾中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