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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3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孙邵欣与日照市东港区乐记胡椒餐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邵欣,日照市东港区乐记胡椒餐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570号原告:孙邵欣,农民。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乐记胡椒餐厅。诉讼代表人:宋柏泽,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邵欣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乐记胡椒餐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邵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