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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朝菊与张宗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菊,张宗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686号原告刘朝菊,女,汉族,1968年12月21日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张宗铃,男,汉族,1970年3月23生,住四川省开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菊诉被告张宗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朝菊于2015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宗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朝菊撤回对被告张宗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朝菊负担。审判员  程楚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