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朝菊与张宗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菊,张宗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686号原告刘朝菊,女,汉族,1968年12月21日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张宗铃,男,汉族,1970年3月23生,住四川省开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菊诉被告张宗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朝菊于2015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宗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朝菊撤回对被告张宗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朝菊负担。审判员 程楚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