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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黄林祥与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黄林祥,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南阳镇南阳村黄麻凹。法定代表人黄启太,总经理。原告黄林祥诉被告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黄林祥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林祥以其与被告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双方协商和解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林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林祥负担。审判员范文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李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