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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邢通利诉秦庆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通利,秦庆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850号原告邢通利,女,1989年5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襄垣县夏店镇坡底村**号,现住襄垣县太行路韩州街。被告秦庆兵,男,197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襄垣县夏店镇坡底村**号。原告邢通利诉被告秦庆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定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邢通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通利负担。审判员  李津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焦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