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邢通利诉秦庆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通利,秦庆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850号原告邢通利,女,1989年5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襄垣县夏店镇坡底村**号,现住襄垣县太行路韩州街。被告秦庆兵,男,197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襄垣县夏店镇坡底村**号。原告邢通利诉被告秦庆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定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邢通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通利负担。审判员 李津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焦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