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朕威、王瑞萍申请宣告宣告马社荣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朕某,王瑞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少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王朕某,平舆县人。申请人王瑞某,住址同上。监护人王心宽,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祖父。申请人王朕某、王瑞某要求宣告马社荣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马社荣于2011年6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向本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马社荣失踪。经审理查明,马社荣,平舆县人,系申请人王朕某、王瑞某之母,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6月3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马社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马社荣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马小毛,平舆县人。系被申请人马社荣之父。本院认为,王朕某、王瑞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马社荣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应当认定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马社荣为失踪人;指定马小毛为失踪人马社荣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邵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