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蔡某甲与蔡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733号原告蔡某甲,女,193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沈壬戌,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乙,男,193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甲诉被告蔡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甲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另,原告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并表示因申请撤诉,故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祝杨盈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