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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林青杉与李胜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某,李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8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女,土家族,1985年9月5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和平,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土家族,1983年7月21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上诉人林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酉法民初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林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李某在一审的诉讼地位是原告,可依其意愿发动诉讼,也可依处分权撤销诉讼。李某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且上诉人林某某也同意李某撤回一审起诉,应予准许。因李某撤回起诉,原审判决应一并撤销。由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酉法民初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某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李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4元,退还林某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咏梅代理审判员  彭松涛代理审判员  陈明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