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辽源市北寿房屋管理处诉被告吴桂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北寿房屋管理处,吴桂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821号原告辽源市北寿房屋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王金伟,主任。被告吴桂英,女,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原告辽源市北寿房屋管理处诉被告吴桂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源市北寿房屋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4.00元减半收取,邮寄费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拓审判员 杨海燕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丁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