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巡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汪风根与刘建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风根,刘建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开巡民初字第251号原告:汪风根。被告:刘建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负责人:程贵平。原告汪风根为与被告刘建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责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6500元、施救费2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子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汪风根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查明,2015年4月21日,原告汪风根驾驶浙H×××××小型轿车从衢州驶往开化,19时35分,行驶至G60沪昆高速417KM+800M路段,不慎与同方向被告刘建光驾驶的赣F×××××重型半挂牵引车相刮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高速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汪风根与被告刘建光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受损车辆保险公司定损为6500元并支付施救费290元。另查,被告刘建光驾驶的赣F×××××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在其承保的��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汪风根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2000元;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赔付2395元,合计赔偿金额为人民币439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汪风根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风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汪子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金燕附:请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款项汇入本院指定账号,并在备注栏中写明案号。户名:开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工行衢州开化支行营业部开户帐号:1209290129000218615。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