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初字第13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城市建设支行与汝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15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城市建设支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56-160号1A、2A室,组织机构代码85499785-2。负责人潘真,行长。委托代理人常昱、王春阳。被告汝璐,女,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城市建设支行与被告汝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借款人已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城市建设支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城市建设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城市建设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李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陈远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