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5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甘肃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何某某、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某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210号原告甘肃某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晓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淑琴,该公司员工。被告何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被告何某某、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芙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