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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63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胡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胡某已给付吴某的子女抚养费,吴某出具结案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3)枞民一初字第0132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2014年度子女抚养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霖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