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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2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利育与沈利育、陈敏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利育,陈敏燕,沈敏强,赵永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734号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委托代理人:陈卫东。被告:沈利育。被告:陈敏燕。被告:沈敏强。被告:赵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利育、陈敏燕、沈敏强、赵永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童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