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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民申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孙冰与被申请人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冰,徐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民申字第1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孙冰,男,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远虎,江宁区麒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锋,男,1962年12月1日生,汉族。申请再审人孙冰与被申请人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江宁江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朱忠林审判员  刘正一审判员  X X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立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