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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吴玺峰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64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玺峰,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1997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4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玺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玺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吴玺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隆街附近,从“猛姐”处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购买了6包毒品,并从每包毒品中抽取部分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剩余毒品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转卖给吸毒人员罗某某。同年3月19日,公安机关将罗某某抓获,当场缴获了罗某某随身携带的在吴玺峰处购买的11小包白色晶体。经检验,缴获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3.8克。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22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将吴玺峰抓获,当场缴获了其随身携带的2包白色晶体。经鉴定,缴获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2.02克,吴玺峰、罗某某的尿液中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玺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毒品照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尿检报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鉴定意见,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吴玺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玺峰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吴玺峰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玺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毕云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吴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