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上海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浙江玛迪尔纺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34号原告上海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浙江玛迪尔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丹吉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钟岢应。被告洪忠芳。原告上海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玛迪尔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丹吉娅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钟岢应、被告洪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峥代理审判员 刘丽园人民陪审员 耿晓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