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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鲅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秦某某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晓明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鲅刑初字第00293号公诉机关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晓明,男。2015年1月2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营口港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辩护人赵长青,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以营鲅检公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晓明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宏伟、刘兴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晓明及其辩护人赵长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7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被告人秦晓明为实施赌博,利用其担任营口XXX实业有限公司发货员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其经手管理的营口XXX实业有限公司存放在营口港六公司的盘螺私自变卖,共卖出盘螺229件合计471.69吨,所得货款人民币1253616.9元被其占为己有,并全部挥霍。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盘螺价值人民币1273489元。案发后,被告人秦晓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庭审时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又有受案登记、立案决定、破案报告、案件来源、投案自首材料、人口基本信息、报案申请、运输合同、说明、证明、劳动合同、往来账目、发货单、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补侦说明、证人闫某某、张某某、毕某某、宫某某、柴某某、林某某、申某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秦晓明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其辩护人意见,被告人秦晓明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秦晓明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晓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实施赌博,多次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晓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秦晓明将违法所得人民币1273489元退赔给被害单位营口XXX实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韩素坤审判员  金 梅审判员  尚振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纪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