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一×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6294号原告王一×。被告杨××,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文员。原告王一×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刘少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一×、被告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通过网络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王二×。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原告逐渐发现被告不做家务,对原告对家庭不够关心,被告甚至与原告母亲发生冲突。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原告自2015年1月1日搬离住房,双方开始分居。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感情基础牢固。2014年7月之前生活一直挺好,7月份时发生了一次比较大的矛盾,导致感情出现裂痕。但是生活中出现的摩擦并不是原则性矛盾,远远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孩子目前年幼,需要和谐的家庭成长环境,被告愿意积极改正自身缺点,努力修复关系,希望原告理性看待婚姻,维持家庭完整。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恳请法院给予原、被告缓冲的时间解决家庭矛盾,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王二×。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导致矛盾,双方于2015年1月1日分居至今。2014年11月原告王一×起诉被告杨××离婚,后我院(2014)南民初字第718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请。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并将原因归结为原告感觉不到爱、被告此前经常对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对原告不信任。被告则称,原告所称被告对其不够关心,被告今后会尽力改变;被告是曾对原告提出离婚,但都是气话,并非真是意思表示;夫妻间的信任问题确实是双方矛盾所在,但今后会加强沟通。被告认为,夫妻间难免产生摩擦和不愉快,但并非原则性矛盾,愿意为了子女成长、家庭和谐改变自己,做出让步,维护家庭圆满,并当庭写下了情况说明。但原告仍坚持离婚请求,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现双方结婚数年并育有一子,感情基础牢固。夫妻间因生活琐事产生意见分歧或矛盾在所难免,对此双方应相互谅解和包容,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且双方子女尚年幼,被告当庭表示对原告存有感情,愿意为了子女成长、家庭和谐改变自己,做出让步,维护家庭圆满,原告对此应予考虑。现双方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体谅,以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少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