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保字第0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春秀与王志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春秀,王志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保字第00009-2号申请人林春秀。被申请人王志欣。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凤民保字0000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王志欣愿用30000元(叁万元)现金替代被保全的豫A897**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志欣所有的豫A897**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的保全。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伟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