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廖坤明与蔡绍松、蔡辉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坤明,蔡绍松,蔡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廖坤明。被执行人蔡绍松。被执行人蔡辉波。本院在执行廖坤明申请执行蔡辉波、蔡绍松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蔡辉波、蔡绍松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248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斯聪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蒋克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