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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老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何有忠与何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有忠,何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老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何有忠,男,汉族,生于1955年10月24日,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无业。被告:何德生,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日,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有忠与被告何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有忠在开庭时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何有忠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何有忠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有忠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160元,原告何有忠自行负担。审判员 陆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