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老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何有忠与何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有忠,何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老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何有忠,男,汉族,生于1955年10月24日,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无业。被告:何德生,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日,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有忠与被告何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有忠在开庭时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何有忠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何有忠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有忠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160元,原告何有忠自行负担。审判员 陆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