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刑一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介绍卖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盘法刑一初字第552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0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仙居县,因涉嫌介绍他人卖淫,2015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0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罗英,云南昕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5)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王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罗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雇佣他人到酒店发色情卡片的方式,多次介绍卖淫女珍珍卖淫。同年05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卖淫女珍珍到本市盘龙区北京路云上四季酒店515房间向嫖客杨某某卖淫过程中,在酒店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其仅介绍卖淫女珍珍成功卖淫一次,应从轻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指出:1、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现有证据仅能认定王某某从事过两次介绍卖淫行为,其中一次为犯罪未遂。其余介绍卖淫行为的指控因缺乏相应证据,不应予以认定。2、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愿意积极缴纳罚金等酌定从轻情节。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雇佣他人到酒店发色情卡片的方式,多次介绍卖淫女珍珍卖淫。同年05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卖淫女珍珍到本市盘龙区北京路云上四季酒店515房间向嫖客杨某某卖淫过程中,在酒店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凿,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某仅介绍卖淫两次,且一次为未遂的辩护意见,因介绍卖淫罪旨在打击介绍卖淫行为,是否卖淫成功及收取嫖资均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已注意,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犯罪所用之物予以没收(详见扣押决定书)。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天柱人民陪审员 邓志华人民陪审员 熊金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罗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