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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轶群与陈连杰、何和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轶群,陈连杰,何和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955号原告:陈轶群。被告:陈连杰。被告:何和萍。原告陈轶群为与被告陈连杰、何和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陈连杰、何和萍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轶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连杰、何和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4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28日,被告陈连杰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6月15日前归还。同日,原告将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陈连杰。借款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诉至法院后,被告于2015年9月3日归还本金9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连杰、何和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轶群借款1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4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陈连杰、何和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