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和平与李定明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李和平。被执行人李定明。申请执行人李和平与被执行人李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定明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和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5000元,未受偿。现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4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董爱民审判员 陈 良审判员 屈永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光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