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91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肖乃峰与重庆兴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宋占军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乃峰,重庆兴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宋占军,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1125号原告肖乃峰。被告重庆兴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圣水场镇。法定代表人黄勇,经理。被告宋占军。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伍晓兵,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乃峰与被告重庆兴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宋占军、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单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8519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立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常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