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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肖乃峰与重庆兴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宋占军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乃峰,重庆兴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宋占军,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1125号原告肖乃峰。被告重庆兴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圣水场镇。法定代表人黄勇,经理。被告宋占军。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伍晓兵,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乃峰与被告重庆兴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宋占军、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单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8519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立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常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