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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2015号原告:张某。被告:郭某,1972年11月2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杜竞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小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