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0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2015号原告:张某。被告:郭某,1972年11月2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杜竞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小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