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1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元丰与陈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元丰,陈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123-2号原告吴元丰。被告陈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元丰与被告陈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元丰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元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元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元丰负担。审 判 长 陈 峰人民陪审员 宋国泉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何颖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