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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1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元丰与陈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元丰,陈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123-2号原告吴元丰。被告陈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元丰与被告陈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元丰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元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元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元丰负担。审 判 长  陈 峰人民陪审员  宋国泉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何颖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