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四海时尚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与廖余文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四海时尚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兴山,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余文上诉人深圳市四海时尚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余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四海时尚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四海时尚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四海时尚服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