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欧某江与郑某芬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江,郑某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欧某江,男,生于1985年11月21日,汉族。被告郑某芬,女,生于1987年7月3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江诉被告郑某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欧某江负担。审判员 李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