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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渠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欧某江与郑某芬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江,郑某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欧某江,男,生于1985年11月21日,汉族。被告郑某芬,女,生于1987年7月3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江诉被告郑某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欧某江负担。审判员  李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