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一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梁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969号原告梁某(曾用名:梁的红),农民。被告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黄立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黄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