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4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霖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4819号罪犯王霖,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台温刑初字第7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霖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8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霖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至2015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兰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