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1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章勇与珠海华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章勇,珠海华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046-1号申请执行人陈章勇,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034,住湖北省公安县。被执行人珠海华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范连全,该公司总经理。珠海市斗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珠斗劳仲裁非终字(2014)第40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珠海华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分行隧道北支行44×××12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43180元至本院账户,并解除上述账户存款143180元的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加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