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谢太英、秦某甲、秦某乙、阳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谢太英,秦某甲,秦某乙,阳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3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杨隆礼(特别授权),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太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太英。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谢太英、秦某甲、秦某乙、阳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隆礼和被上诉人谢太英、秦某乙、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认可秦明已经死亡,但原审法院以公民的死亡应由权力机关出具证明予以证实驳回上诉人张某的诉讼请求不妥,导致本案的基本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依法退回给上诉人张某。审 判 长 冷旗帜审 判 员 刘士平代理审判员 宋艳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