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石金利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78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金利,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5)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金利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金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5日2时许,被告人石金利预谋抢劫后,至青岛市市北区鞍山路与开源二路路口附近,手持匕首从身后勒住被害人张某颈部,用另一只手捂住被害人口部,并对被害人进行言语威胁,致被害人倒地后,抢劫手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460余元、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83元)。2015年3月29日4时许,被告人石金利至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220号皇家花园大酒店门口附近,抢被害人曹某挎包时被发现,石金利采用强行拽取等方式致被害人倒地后,将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400元、钥匙等物品。后被告人石金利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金利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石金利辩解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事实不持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抢劫不予认可,其行为属于抢夺,不是抢劫。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2时许,被告人石金利预谋抢劫后,至青岛市市北区鞍山路与开源二路路口附近,手持匕首从身后勒住被害人张某颈部,用另一只手捂住被害人口部,并对被害人进行言语威胁,致被害人倒地后,抢劫手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460余元、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83元)。2015年3月29日4时许,被告人石金利至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220号皇家花园大酒店门口附近,抢被害人曹某挎包时被曹某发现,曹某双手紧紧抱着包,并大喊“抢劫了,抢劫了”。被告人石金利采用强行拽取等方式致被害人倒地后,将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400元、钥匙等物品。后被告人石金利被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25日凌晨2时左右,在鞍山路与开源路路口发生一起持刀抢劫恶性案件,与2月25日即3月29日发生的案件系同一人所为。民警于4月2日在市北区辽阳西路X号XXX旅馆X房间将犯罪嫌疑人石金利抓获。2、被告人石金利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24日或25日晚上,我想出来弄点钱花,就是抢别人钱的意思。晚上8、9点,我拿着一把刀装在右侧裤子口袋内,到了海慈医院附近溜达。到了下半夜,我看见一个女的沿着海慈医院人民路东侧往鞍山路高架桥方向走。我就跟在她后面,穿过鞍山路立交桥桥底后,到了开源二路与鞍山路路口位置时,我从她身后搂住她的嘴,右手拿出我随身带的水果刀在她面前亮了亮,对她说:“别动,拿点钱花。”这个女的当时很害怕就反抗,我用胳膊一肋她就倒地了。我把刀子装起来,从她口袋里摸出了一个钱包,里面有一部白色苹果手机和四百多元钱。我拿着钱包沿着鞍山路高架桥往东跑了,路上我把钱拿出来看了看是470元钱左右。3月28日晚上9点多,我喝点酒出来溜达,准备弄点钱花。29日凌晨在威海路上,看见一个女的从皇家花园大酒店出来,背了一个灰色的挎包,我就带上口罩,从后面跟上去。当时她好像在打电话,我就上去拽她的挎包,在拉扯中她倒在了地上,我抢了挎包沿着山贺电子城旁边那条路跑,到了个小区里,我看了看挎包,里面有400块钱、钥匙等东西。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石金利对抢劫被害人的苹果手机,实施抢劫时所穿的蓝色羽绒服,抢劫时使用的红色袋子、匕首等物证进行了辨认,辨认无误;对实施抢劫的地点鞍山路与开源二路路口附近、威海路220号皇家花园大酒店门口附近进行了辨认,辨认无误。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25日2、3时许,其沿着鞍山路步行至开源二路回家。当其从鞍山路拐上开源二路向前走了十几米时,有人从其身后用胳膊勒住其脖子,手中拿着一把小匕首,并用另一只手捂住其嘴。其听到该男子说:“把钱拿出来,不拿钱就捅死你。”其意识到遇到抢劫的了,吓得其两腿一软,其被这个男子使劲一肋就倒地了。之后,这个男子将其装着手机和钱的手提包抢了过去,沿着鞍山路高架桥跑了。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张某对其被抢的白色苹果4S手机进行了辨认,辨认无误。4、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29日4时50分左右,其步行至皇家花园商务宾馆威海路入口时,看见一个男青年站在入口处,其心里有点害怕就躲着他沿着出口边上朝威海路走。这时其看见男青年带上口罩,其就从包里掏出手机准备打电话,这时男青年冲过来,双手抓住其的包,用力的撕扯。其双手紧紧的抱着包不松手,男青年声音很小的对其说:“把包给我。”其没有理他,还是双手紧紧的抱着包,并大声喊叫“抢劫了、抢劫了”,但是边上没有路人,男青年力气很大,在撕扯包时将其拽到了,然后男青年拿着包跑了。其被抢一个灰色帆布包,内有二套钥匙,现金400元。5、证人杜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大约2015年2月10日左右,石金利入住XXX旅馆X房间,一直到民警将石金利抓走。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杜某对被告人石金利及其穿过的衣物进行了辨认,辨认无误。6、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经搜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石金利处扣押水果刀一把、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黑色联想手机一部、仿真枪一把、黑色羽绒服一件、蓝色羽绒服一件、手套一副、红色袋子一个。其中白色4S苹果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张某。7、收押体检表及病历,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石金利送押时进行体检的情况。8、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证实经鉴定,被告人石金利抢劫的白色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1583元。9、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石金利在案发现场的情况。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石金利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石金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金利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石金利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其行为属于抢夺,不是暴力抢劫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石金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强抢财物被发现后,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行拽取的方式致被害人倒地后,将包抢走,其行为属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石金利提出的辩解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石金利到案后对部分抢劫事实尚能如实供述,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金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范家强人民陪审员 兰正宏人民陪审员 单美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昊书 记 员 袁升开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