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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06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尹雪冰与马朝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雪冰,马朝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06759号原告尹雪冰,女,1992年3月2日出生。被告马朝阳,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素平。原告尹雪冰(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马朝阳(以下简称姓名)、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尹雪冰到庭参加了诉讼,马朝阳、大地保险唐山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判并已审理终结。尹雪冰诉称:2014年10月19日22时30分在朝阳区双井轩餐厅路口,我骑行自行车与马朝阳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队认定马朝阳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大地保险唐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我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我医疗费2606.22元、误工费8166元、交通费356元、拐杖119元。马朝阳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大地保险唐山支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22时30分在朝阳区双井轩餐厅路口,尹雪冰骑行自行车与马朝阳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队认定马朝阳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尹雪冰前往北京市垂杨柳医院就医,经诊断为:右足趾骨骨折。尹雪冰提供医疗费票据合计2577.22元、交通费票据若干、拐杖说明书。尹雪冰提供北京灵感之地形象设计工作室出具的单位证明,尹雪冰月收入为3500元。另查,肇事车辆在大地保险唐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2000元。上述事实,有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收入证明、拐杖说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次交通事故中马朝阳负全部责任,其应当对尹雪冰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马朝阳赔偿。尹雪冰主张的医疗费,合理合法,本院根据其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予以判定。尹雪冰主张的误工费,本院根据其收入水平参照相关误工时间标准予以判定。尹雪冰主张的交通费,数额过高,本院予以酌定。尹雪冰主张的拐杖费用,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尹雪冰医疗费二千五百七十七元二角二分、交通费三百元、拐杖损失一百一十九元、误工费八千一百六十六元。二、驳回原告尹雪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元,由被告马朝阳负担(原告尹雪冰已交纳,被告马朝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尹雪冰)。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马朝阳负担(原告尹雪冰已交纳,被告马朝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尹雪冰)。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鹏人民陪审员  李京华人民陪审员  谢秋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乔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