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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柳州东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佶大、柳州市云鼎汽车修配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东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杨佶大,柳州市云鼎汽车修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柳州东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箭盘路36号。法定代表人宋泰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成,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佶大,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柳州市云鼎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箭盘路36号柳州东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后门卫和维修空地。法定代表人覃维波,该公司总经理。柳州东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杨佶大、柳州市云鼎汽车修配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柳州东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85496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佶大、柳州市云鼎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佶大、柳州市云鼎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郑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