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执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章颖与上海九米实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颖,上海九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1698号申请执行人章颖。被执行人上海九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汇区天等路XXX弄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吕辉。申请执行人章颖与被执行人上海九米实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576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九米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章颖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47,816.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九米实业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目前去向不明。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屋、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财产调查表等相关证据为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鉴于本案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查明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继续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徐执字第16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 判 长 王兆根代理审判员 徐立刚代理审判员 冒 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沈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