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920号原告:宋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石利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