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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920号原告:宋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石利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