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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3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余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70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某,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暂住上海市宝山区。辩护人何棣伟,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及其辩护人何棣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某于2008年12月,向中信银行申领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一张,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1年11月至2013年8月期间多次持该卡恶意透支消费、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8,955.10元。2013年4月25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5,000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以上,仍未归还。2007年8月,被告人余某某向建设银行申领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一张,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07年10月至2013年7月期间多次持该卡恶意透支消费、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77,806.86元。2013年5月17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20,000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以上,仍未归还。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信银行、建设银行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领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避免了银行的损失,依法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余某某退赔的人民币七万七千八百零六元八角六分,发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被告人余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晓峰代理审判员  芮志平人民陪审员  孙根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高颖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