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03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严某甲与徐某甲、徐某乙、严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03388号原告严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海波,湖南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雷彦荣,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徐某乙。法定代理人徐某甲,系被告徐某乙之母。被告严某乙。法定代理人徐某甲,系被告严某乙之母。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受理原告严某甲诉被告徐某甲、徐某乙、严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严某甲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严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 刚人民陪审员 刘雪才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邱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