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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史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X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萨刑初字第241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XX,公民身份号码2306021975********,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大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庆龙泵站工人。2014年5月7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被监视居住。检察院于2015年5月15日对其取保侯审,2015年6月11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XX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迟海峰、代理检察员王延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某日,被告史XX对被害人王XX(男,37岁)谎称其认识大庆炼化公司的领导,以能帮助王XX调换管理岗为由,骗取王XX的信任。当月底,史XX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东安市场北门,骗得王XX人民币60000元。归案后,被告人史XX返还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4年5月7日,被告人史XX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香榭丽购物广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史XX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欠条,商品房买卖合同;住院病案、检查报告单;户籍证明;证人张XX、唐XX、阮XX、姜XX证言;被害人王XX陈述;被告人史XX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返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史X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有不适合羁押的情况,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柳玉才代理审判员  林美玲人民陪审员  夏立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晓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