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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昆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吕国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昆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吕国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1226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昆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永皓、陈南。被告:吕国乔。原告杭州市西湖区昆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诉被告吕国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法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亦波独任审判。因需要向被告吕国乔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依法转换成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原告昆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永皓、陈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国乔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昆仑公司诉称:2013年6月18日,昆仑公司与吕国乔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昆仑公司向吕国乔提供贷款人民币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18日到2014年6月17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利息按月支付,本金在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归还。鉴于吕国乔未能依约还款,故昆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2、被告支付延迟返还本金的罚息人民币210000元(暂从2014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其后的罚息应以本金为基数,月息22.5‰,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3.被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吕国乔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仑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保证借款合同。证明被告吕国乔与原告昆仑公司之间借款的事实及其权利义务。2、借款借据和电子银行交易回单。证明原告昆仑公司依约向被告吕国乔支付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事实。3、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昆仑公司为解决与被告吕国乔纠纷已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被告吕国乔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质证和举证的权利。经过审查,原告昆仑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为原件,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本院采信的证据材料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18日,昆仑公司与吕国乔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昆仑公司向吕国乔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18日起到2014年6月17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借款到期日结清本金,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同时约定,吕国乔未按期归还本金的,则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因吕国乔违约致使昆仑公司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吕国乔应当承担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2013年6月25日,昆仑公司通过电子银行转账的方式依约向吕国乔支付了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由于吕国乔未按约履行还款的义务,昆仑公司诉至本院,支出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昆仑公司与吕国乔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成立的借款合同关系,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基于诚信原则自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昆仑公司已经履行了借款义务,作为借款人的吕国乔应当按期归还借款。吕国乔向昆仑公司借款的事实通过双方的借款借据及电子银行转账凭证予以确认。本案中吕国乔未出庭提出否定的抗辩并提供证据,故昆仑公司提出的要求吕国乔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昆仑公司要求吕国乔支付罚息和负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应予支持。吕国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吕国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昆仑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吕国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昆仑公司逾期利息210000元(自2014年6月21日暂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2015年4月1日至借贷本金之日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率22.5‰另计。三、吕国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昆仑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70元,由吕国乔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公告费650元,由吕国乔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昆仑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亦 波人民陪审员 王 文 仙人民陪审员 王 景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申屠书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