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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二初字第006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池州市黎虎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池州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黎虎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池州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654-1号原告:池州市黎虎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施洪达,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池州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纪光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黎虎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池州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池州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池州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1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淑云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代理审判员  胡宪芝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曾小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