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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民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楷与被告谢茂怀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楷,谢茂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1733号原告黄楷。委托代理人丁磊,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利,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茂怀。原告黄楷诉被告谢茂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楷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茂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相识并成为朋友后,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陆续在原告处借款共计500,000.00元,并于2014年4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黄楷现金人民币50万元整(大写:伍拾万元整)。此款用于南充市青莲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新农村综合体一安置房。资金用于支付民工工资。本人自愿将内江威远县越溪镇的门面及住房和丰田越野车作抵押担保。车牌:川ZAS8**。车主谢炜蕲与本人是父子关系。如不归还,黄楷有权处理此住房及门面和越野车。借款人:谢茂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接受货币方(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原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因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归还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500,0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黄楷的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谢茂怀的人口信息,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3、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到500,000.00元,并出具借条。4、四川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转账凭证,证明2013年8月3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186,000.00元、现金支付14,000.00元的方式将借款200,000.00元支付谢茂怀。5、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明2014年1月29日原告以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支付给谢茂怀。6、证人何远培的证言,证明原告于2013年6月下旬借款100,000.00元给被告谢茂怀;原告于2014年1月下旬借款200,000.00元给被告谢茂怀;2013年6月借款时约定2013年6月及2014年1月的两笔借款利息6分;2013年6月借款约定2014年底偿还;2014年1月借款约定在2015年2月还清。7、转账凭证,证明原告有借款的经济能力。被告谢茂怀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下旬,被告谢茂怀向原告黄楷借款100,000.00元;2013年8月31日,被告谢茂怀向原告黄楷借款200,000.00元;2014年1月29日,被告谢茂怀向原告黄楷再次借款200,000.00元。2014年4月27日,谢茂怀向原告黄楷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黄楷现金人民币50万元整(大写:伍拾万元整)。此款用于南充市青莲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新农村综合体一安置房。资金用于支付民工工资。本人自愿将内江威远县越溪镇的门面及住房和丰田越野车作抵押担保。车牌:川ZAS8**。车主谢炜蕲与本人是父子关系。如不归还,黄楷有权处理此住房及门面和越野车。”后原告黄楷要求被告谢茂怀偿还借款未果,遂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谢茂怀向原告黄楷借款累计500,000.00元,并有谢茂怀书写的借条为凭,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符合借贷之债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因此,本院对原告黄楷与被告谢茂怀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谢茂怀作为债务人负有向原告黄楷偿还借款的义务,因此,本院对原告黄楷要求被告谢茂怀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谢茂怀出具的借条佐证原、被未约定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黄楷要求被告谢茂怀给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谢茂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楷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二、驳回原告黄楷的其他诉讼主张。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00元,由被告谢茂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凤军人民陪审员  何 勇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