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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万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万虎与被告王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万虎,王玉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盖民万初字第2548号原告徐万虎,男,住盖州市。被告王玉财,男,住盖州市。原告徐万虎诉被告王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万虎诉称,2013年4月6日被告向我借款65000.00元,并立有欠据一份,双方约定2014年2月6日还款,现被告逾期未给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此款。被告王玉财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6日被告王玉财向原告徐万虎借款650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时间2014年2月6日,并立有借据一份。现被告逾期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人陈述及被告王玉财所立欠据载卷佐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确认。被告作为债务人应按借据约定时间履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财偿还原告徐万虎借款65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00元,其他诉讼费40.00元,合计1465.00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文辉人民陪审员  缪 峰人民陪审员  冯丽华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