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民二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程秋亚与李美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秋亚,李美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2103号原告程秋亚,女,194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李美兰,女,1965年5月2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秋亚与被告李美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秋亚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秋亚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秋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秋亚负担。审判长  耿红丽审判员  吕华红审判员  王志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