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许振裕与吴继回、黄李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振裕,吴继回,黄李洁,张碧霞,黄兆进,谢增统,陈雪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5)温苍执民字第1125号申请执行人许振裕。被执行人吴继回。被执行人黄李洁。被执行人张碧霞。被执行人黄兆进。被执行人谢增统。被执行人陈雪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振裕与被执行人吴继回、黄李洁、张碧霞、黄兆进、谢增统、陈雪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吴继回、黄李洁、张碧霞、黄兆进、谢增统、陈雪蕾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吴继回、黄李洁、张碧霞、黄兆进、谢增统、陈雪蕾缴纳执行款28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诉讼费3582.5元,申请执行费4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吴继回、黄李洁、张碧霞、黄兆进、谢增统、陈雪蕾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吴继回、黄李洁、张碧霞、黄兆进、谢增统、陈雪蕾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吴继回、黄李洁、张碧霞、黄兆进、谢增统、陈雪蕾在相关银行无存款或小额存款记录;发现坐落于灵溪镇玉南二街56号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吴继回名下,坐落于灵溪镇振兴大厦1503室房屋一间及灵溪镇秀水锦园14幢101室房屋一间登记在被执行人谢增统、陈雪蕾名下,坐落于灵溪镇学士路31号房屋一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张碧霞、黄兆进名下、坐落于灵溪镇建兴西路210号房屋一间登记在被执行人黄兆进名下,其中,被执行人吴继回名下坐落于灵溪镇玉南二街56号房屋,经过被执行人吴继回、黄李洁及各债权人同意,以168万元变卖给买受人林元森、余玲燕,已由申请执行人分配执行款110245元,其余三间房屋已被本院另案处置,届时本案申请参与分配。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474-1号、第1581号、第1123-1号、第1316号执行裁定书、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吴继回、黄李洁、张碧霞、黄兆进、谢增统、陈雪蕾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1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侯百战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吴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