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民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武义县现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汤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武义县现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汤泽,胡炜君,程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18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法定代表人:徐新忠。被执行人武义县现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法定代表人:汤泽。被执行人汤泽。被执行人胡炜君。第三人程春明。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武义县现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汤泽、胡炜君(2015)金武执民字第187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第三人程春明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债权转让协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于2015年3月20日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并于2015年4月24日在浙江法制报上公告。另,中国信达资产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程春明,并于2015年7月8日在浙江法制报上公告。本院认为,上述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l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程春明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