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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2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自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自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378号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华轩支路39号6单元7-3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2421-4。法定代表人陈刚,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从建,重庆思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自力,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李自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成杨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冰颖 微信公众号“”